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规范和加强 教学管理,保证本科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学校相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辅)及教学管理人员 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规范,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 教学环节的实施等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 过错。
第二章 教学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三条 教学事故根据责任对象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 类、教学保障类。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第四条 各类各级教学事故的认定,按照《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学事故类别与定级表》(详见附件1)执行。表中未列 的各类各级其他教学事故,根据本规定第二条教学事故界定 的基本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五条 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认定,教务处在收到教学事件的报告投诉或学校教学督导员在督导过程中发现的教学 事件后,及时启动教学事故认定程序。教务处查清事件发 生的原因、经过及其对教学工作影响程度,确定责任人、按照《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学事故类别与定级表》完成认定工 作后,需责任人填写《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书》(详见附件 2)一式两份,分别由教务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 办公室存档。
第六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当事人在接受事故调查时不 得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接受调查,妨碍学校对教学事 故的调查、取证。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条 对于构成一般教学事故责任者,予以全校通报,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对于构成严重教学事故责任者,予以全 校通报并推迟其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时间一年,年度考核 不能评优,三年内不能申报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一年内累计 构成两次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责任者,可调离教学岗位,并三 年内不予聘任。
第八条 如累计达到等同于高一等级教学事故者,应执 行其所等同的事故等级的处罚,对其已实行累计的事故只予 记载,不作重复处罚。
第九条 各类各级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 以及岗位聘任等事宜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处理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教 学事故认定后一周内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责任人提出申诉应递交《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学事故申诉申请 表》(详见附件3)。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 诉材料后,组成教学事故认定复核工作小组,对教学事故是 否成立、教学事故的等级等作出调查核实,最终做出处理决 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内蒙古民族 大学教学工作奖惩规定》(校发[2010]189号)同时废止。凡 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学事故类别与定级表(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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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事故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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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教学中有违背党和国家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言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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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课迟到,提前下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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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酒后上课影响正常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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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或上课无考勤记录、教案和讲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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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正常理由随意变更教学进度或放录像代替讲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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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课不充分,出现教学内容错误,一学期在两次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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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在上课及监考期间接打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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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使用通讯工具、随意进出教室及其它不遵守课堂纪律的 行为不加制止,导致课堂秩序混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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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件未经学教学单位和教务处审核,未在教学进度表中标注,擅自在教学中 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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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个学期教师未按规定布置作业或布置作业而不批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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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考教师迟到或私自调换监考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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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聊天、看书、看报或私自离开考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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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卷题量明显不合适,致使三分之二以上学生提前交卷,或要求提前交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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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结束后出现试卷缺失及未将空白试卷带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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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集中评卷,不按评分标准评卷,随意给分或不 符合评卷规范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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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不加强对学生的平时考核,随意给出平时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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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卷、统分、登分不认真,造成学生成绩差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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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录入成绩时不认真,导致成绩错记、漏记或应该标记 “违纪”、“作弊”及“旷考”字样而没有标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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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部门未及时供应实验所需物品或实验员未准备好实验用品而影响实验 正常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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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导致学生所撰写的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毕业项 目资料存在严重抄袭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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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指导的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检测重复率达5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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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教师对学生论文未按规范进行指导或未完成相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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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调课规定补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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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题多处有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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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前为学生划定考试重点、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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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考核结束后,未按时录入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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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排课而影响学生正常上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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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单位因教室管理不到位而影响正常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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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已发现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纠正不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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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单位未经教务处批准随意变更教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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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管理人员工作不认真,导致教学管理出现各种失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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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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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课、调课失误或调课后未及时通知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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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责任人员对聘任教师上课未履行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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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表编排出现重大错误或多处错误,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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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及时传达、实施学校重要教学工作和教学活动安排,造成严重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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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教学管理人员工作失误或准备不足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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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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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订教材不认真,漏订、错订、改订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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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保障类 |
| 上下课未准时打铃,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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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课期间教室无粉笔或板擦供应,向教室管理人员提出后仍未及时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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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室或其它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未能按规定清扫和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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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内停电停水(除突发事件),事先未通知到院(部),造成上课、实验中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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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电、气修缮未按计划完成,致使教学或实验无法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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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课时间内校园里噪音,有关责任单位未能有效制止而严重干扰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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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占用教学场所、设施,进行商业服务性活动,影响正 常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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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桌椅非正常缺失,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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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学事故类别与定级表(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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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事故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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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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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旷教或擅自停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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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考前泄、漏考题(含试卷印刷、保管、交接过程中出 现的泄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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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考教师漏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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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作弊学生熟视无睹、不加制止,导致考场秩序混乱,或监考教师在考场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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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录入成绩时对违纪、作弊和旷考的学生未按零分 记,仍然录入正常考试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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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或管理人员擅自改写学生成绩,或允许无考试资格学生参加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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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管理人员漏报学生成绩或毕业名单,导致学生不能按期毕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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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导致损坏仪器设备价值1000元以上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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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实习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实习基地1天以上或从事 与实习无关的工作而影响学校教学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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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未尽管理职责,造成漏电、漏水、火灾等安全事故,严 重影响实验、实训实习及课程设计教学,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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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丢失学生实验实训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毕业项目资料等,造成 不能正确、公平给出学生成绩等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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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单位或个人未经教务处批准,私自向学生推销教学资料或占用学校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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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教学事故认定等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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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书
编号:[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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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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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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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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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学事故申诉申请表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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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附页)
申诉人(签名) 年 月 日 |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