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规范学院全体师生的网络行为,维护学院网络空间秩序,保障学院教育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在职教职工(含聘用制人员、外聘教师)、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在学院学习、工作的其他人员(如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全过程,确保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育人为本: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网络观、价值观,提升网络素养。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发现、有效处置各类风险隐患。
坚持协同联动:构建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科室各负其责、师生共同参与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格局。
坚持依法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网络行为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院党委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定期研究部署学院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加强对学院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明确党委班子成员的工作职责,将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
定期分析研判学院网络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及时排查化解风险隐患,妥善处置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
加强对学院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官方网络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监督,确保平台内容积极健康、导向正确。
组织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升师生的网络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 各教研室(实验室)职责
落实学院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要求,加强对本教研室(实验室)教职工和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及时了解师生的思想动态和网络行为情况。
组织本教研室(实验室)师生学习网络意识形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引导师生自觉遵守网络行为规范。
密切关注本教研室(实验室)师生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发现不当言论或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学院党委报告。
配合学院做好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隐患排查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第六条 辅导员(班主任)职责
加强对所带班级学生的网络意识形态教育,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网络道德等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网络价值观。
密切关注学生的网络社交平台(如微信、QQ、微博、抖音等)动态,及时发现学生在网络上的不当言论、违规行为或思想困惑,做好教育引导和帮扶工作。
建立与学生家长的沟通机制,共同做好学生的网络行为管理工作,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
及时向学院党委和学生工作部门报告学生网络意识形态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第七条 师生个人职责
自觉学习网络意识形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网络观、价值观。
严格遵守网络行为规范,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网络暴力、封建迷信、色情低俗等不良信息,不传播有害思想和违规内容。
合理使用网络资源,不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如非法入侵他人网络、窃取他人信息、传播计算机病毒等。
主动维护学院网络形象和声誉,不发布损害学院利益、破坏学院团结稳定的信息,不参与任何形式的网络违法违规活动。
发现网络上的有害信息或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学院报告。
第三章 网络行为规范
第八条 教职工网络行为规范
教职工在网络上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院形象,不得发表或传播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损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言论。
不得利用网络平台发表或传播涉及学院内部管理、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涉密信息,不得泄露学院师生的个人隐私信息。
不得在网络上发表或传播歧视、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不得参与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不得利用网络平台从事商业推广、有偿家教、有偿荐书等与教学科研无关的营利性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网络教学、学术交流等活动中,应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弘扬科学精神,不得传播虚假学术成果、学术不端行为相关信息。
不得利用网络平台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得传播邪教思想和封建迷信内容。
第九条 学生网络行为规范
学生在网络上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得发表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损害学院利益的言论和信息。
不得利用网络平台传播谣言、散布虚假信息,不得参与网络赌博、网络诈骗、色情低俗等违法违规活动。
不得在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不得参与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损害他人名誉和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得利用网络平台抄袭他人学术成果、传播学术不端信息,不得在网络考试、作业提交等环节作弊。
不得擅自使用学院名称、标识等知识产权相关内容进行商业活动或发布不当信息,不得利用学院网络资源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不得在网络上组织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体活动、非法集会等,不得传播煽动性、破坏性信息,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条 学院网络平台管理规范
学院官方网络平台(包括学院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视频号等)实行 “谁主办、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 的管理原则,明确平台负责人和运营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平台负责人和运营人员应严格遵守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对发布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合法、合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正确。
建立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对发布的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包括信息标题、内容、发布时间、发布人员等信息,便于追溯和管理。
定期对平台内容进行更新和维护,及时删除过时、无效或违规的信息,确保平台内容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加强对平台评论区、留言区等互动环节的管理,及时删除不当评论和留言,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发言。
建立平台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平台账号、密码的管理,定期对平台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防范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安全风险。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学院成立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监督检查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学院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学院行政科室、教研室(实验室)以及师生个人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网络行为规范的遵守情况、官方网络平台的管理情况、网络意识形态风险隐患的排查和处置情况等。
畅通监督举报渠道,设立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举报电话和邮箱,鼓励师生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线索,监督检查小组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
将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学院行政科室、教研室(实验室)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纳入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评价体系,纳入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评奖评优、入党政审等考核范围。
对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学院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集体和个人,学院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教职工责任追究
教职工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扣发绩效工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发表或传播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损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言论和信息的;
泄露学院涉密信息或师生个人隐私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利用网络平台从事商业推广、有偿家教等营利性活动,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参与网络暴力、人肉搜索、学术不端等活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学院声誉的;
对学院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不重视、不落实,导致发生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四条 学生责任追究
学生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优资格、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发表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损害学院利益的言论和信息的;
参与网络赌博、网络诈骗、色情低俗等违法违规活动的;
实施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抄袭作弊等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学院声誉的;
擅自使用学院名称、标识进行商业活动或发布不当信息,或利用学院网络资源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
对学院网络意识形态教育管理不配合,拒不改正违规行为,或导致发生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的;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五条 科室责任追究
学院各行政科室、教研室(实验室)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将对科室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